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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在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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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23: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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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0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
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予李乙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 ①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 ②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是违法的。 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 ①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 ②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是违法的。 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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